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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信息系统下月上线

添加时间:2017年9月11日 来源: 郑州保险合同律师   http://www.bdwbqdlaw.cn/

本报讯 近日,上海保监局、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公安交警总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托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积极建设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拟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投入使用,并制定下发了《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信息系统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信暂行办法》(),明确信息系统的规范使用流程。

从上海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了解到,近年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人员采用各种不正当和非法手段,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损害了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正常经营,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因此,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司法鉴定及保险理赔工作,对于维护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秩序,保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车险理赔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意义重大。

据了解,《暂行办法》制定的目的是规范信息系统的管理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其制定依据不仅有《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还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处理工作规范》等部门规章。

那么,信息系统的工作机制具体是怎样的据悉,信息系统是依托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建立起来的,它通过信息共享以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司法鉴定及保险理赔工作的透明度。信息系统上线后,上海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鉴定机构、各财产保险机构开展鉴定委托受理、查阅鉴定相关信息,都将通过信息系统来完成。同时,上海保监局还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及保险理赔的协作交流机制,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并根据情况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同时,为了保障信息安全,信息系统的用户实行分权限的管理机制,交警支(大)队、鉴定机构、财产保险公司等各使用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提出使用权限申请,由上海保监局、市司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分别派员组成的联合工作组审核授权。并且,《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信息系统的保密要求,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单位、人员和各网络终端用户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在检验鉴定意见送达当事人之前,擅自将鉴定意见等对外泄漏。各保险公司在使用信息系统查询本公司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检验鉴定信息时,则按照“专案专人”的原则进行查询操作,并根据各自权限严格控制信息的使用范围。对不按照操作实务和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系统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下一阶段,上海保监局将围绕《暂行办法》,在研究制定落实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会同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公安交警总队稳步推进系统软硬件安装、人员培训、试运行、宣传等具体工作,以确保信息系统于今年12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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