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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5日 来源: 郑州保险合同律师   http://www.bdwbqdlaw.cn/
  本报北京4月15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随着《农业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有关农业保险的相关规章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国保监会今天发布《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不仅详细规定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门槛,而且对七种可能被取消经营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明确列举。至此,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得以进一步完善。

  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经保监会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其经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须含农业保险业务,而且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150%以上。不仅如此,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的总公司需要满足“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认可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有相对完善的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较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以及统计信息系统”等条件,同时要确保农业保险业务能够实现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损益,具有较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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