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保监罚〔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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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3〕10号
当事人:
名称:辽宁鸿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葫芦岛市龙港区文化路三星花园小区7号楼21号
机构负责人:王海新
经查,你公司于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经营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虚构保险代理业务470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你公司提出申辩,认为虚构中介业务行为系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及延续公司业务所需,而且专业代理公司与汽车企业的合作顺应保监会政策方向,合作势在必行、合理合规,请求对公司及公司负责人王海新予以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进行了认真复核。经复核,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虚构中介业务等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存在应予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因此,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关不得虚构保险代理业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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