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啸辉律师
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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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3日,母亲王某为原告投保了太平洋人生终身寿险,合同签订时业务员称只要患重大疾病都可以得到理赔。 2014年7月,原告因疾病入院治疗。2015年8月,原告母亲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0000元。被告公司以原告所患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疾病范围,拒绝赔付。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发生了保险事故,故被告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2016年3月,省西平县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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