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保险合同律师

联系电话:15538386335
律师信息
张啸辉-郑州保险合同律师照片展示

张啸辉律师

  • 律所:

    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 电话:

    15538386335

  • 地址:

    郑州市二七区民主路10号华润大厦6楼606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非法集资投资人的钱还能回来吗 租赁融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5月24日 来源: 郑州保险合同律师   http://www.bdwbqdlaw.cn/

  张啸辉律师,郑州保险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非法集资投资人的钱还能回来吗

非法集资投资人的钱还能回来吗

一旦投资平台被国家定性为非法集资平台,参与者就是非法集资活动的参与者,他们投入到平台的钱,也就是非法集资的赃款,国家就要统统没收。参与非法集资的受害者的权益是不受法律所保护的,虽然有法律注明会责令罪犯退回,可是这并不是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范围之内,除非诈骗犯主动退还。因此可见,非法集资的危害之严重。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集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

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关键是要看非法集资者那里还钱多少钱。对非法集资的处置流程一般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专案组对涉案企业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投资人的钱实际上是不能被还回来的,因为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所有的参与者都是犯罪者,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国家是不会给你退还的。还是要遵纪守法,做合格好公民,我们才能不触及法律。

租赁融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租赁融资公司的注册条件有哪些

1、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二,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四,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亦较为严苛,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第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登记时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也无须实缴注册资本。对于未办理试点企业资格的企业能否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我们认为,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需要办理前置许可,在企业办理了工商登记之后即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务部2014年曾在其官方答复中认为,未在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名单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虽包含融资租赁,但不能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依据即是前述商建发[2004]560号文。

3、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相对较为宽松,核心条件如下:

第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第二,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第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注册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的经济组织。

适用情况: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公司进行设计的。

备注:对于初创企业来说,“有限公司”是目前最适合的企业类型,原因如下:

有限公司的股东,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在法律层面上就把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分开了,可以避免创业者承担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有限公司运营成本低,机构设置少,结构简单,适合企业的初步发展阶段。

目前成熟的天使、VC,几乎都基于“有限公司”设计投资方案。直接注册“有限公司”,在未来引进投资过程中也会比较顺利。

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适用情况:适用于成熟、大规模类型公司,设立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不太适用于初创型和中小微企业。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

适用情况: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如:红杉资本。

外商独资公司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适用情况:股东为外国人或外国公司的企业,流程相对内资公司更复杂,监管更严格。在名称上与有限公司一致。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适用情况:适用于个人小规模的小作坊、小饭店等,常见于对名称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如:XX中心、XX社、XX部等。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其他

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中方为公司、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对于公司的注册是有严格规定的,不同的公司注册的条件和注册的资本就会不一样,这也是为了能够让这些公司可以遵守法律法规,所以,在注册一家公司的时候一定要好好的咨询一下当地的情况,各个地方的标准不同,要交的材料也会不一样。

联系电话:15538386335

Copyright 2018-2024

郑州保险合同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