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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居间代理合同的融资风险是什么?上市股利政策有哪些情况?

添加时间:2022年5月9日 来源: 郑州保险合同律师   http://www.bdwbqdlaw.cn/

  张啸辉律师,郑州保险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金融投资居间代理合同的融资风险是什么?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于某些领域的投资买卖需要中介专业人士的介入与参与,这时候就需要用到居间代理合同,常见于房屋租赁、买卖以及金融投资等领域。在金融投资居间代理合同的融资风险有哪些注意事项是什么,通过本文为你做进一步了解。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特别是投资居间代理合同涉及金额较大,同时涉及融资问题,违约较重,合同风险也比较大。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 只有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一、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

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担。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二、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

挑选合适的融资居间人

融资居间人又称融资经纪人,即企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筹措和贷放资金的行为过程中,为促成其交易,在委托方和合同他方订立合同时充当的订约居间人,为委托方提供订立合同信息、机会、条件等代表委托方与合同房签订合同的经纪行为而获取佣金的依法设立的经纪组织和个人 。融资经纪人主要有三种活动方式:行纪、居间、代理。

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及条件,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居间则是短期的合作关系。

你遇到的经纪人可能在真正融资之前就向你索要各种费用,比如搜索费、手续费、项目交流费、信用申请费等等。在你交完钱办完所有的手续后,你期盼已久的投资者还没有出现,这时你的投资经纪人就会告诉你为了确保融资顺利进行,还要交一份保险金。并一再保证如果融资失败会如数退还。不过这种情况不会出现了,因为你已经被骗。其实每年都有好多这样的骗子,他们利用企业急需融资的心理诈骗。他们在合同不起眼的地方做手脚,一旦事情败露,单凭做过手脚的一纸合同你保证不了你的权益的,最终只能哑巴吃黄连。

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投资经纪人是很少的,大多数投资公司都不想投资经纪人参与其中,甚至大多数的融资文件中就有一条:不允许有融资经纪人的参与。好的风险投资人手头上都有好多项目,他们没必要寻找中间人,所以可以这么说那些经纪人的投资者资。

由此可见,在金融投资拒见代理合同的融资风险主要集中在融资居间人即融资经纪人的选择上,在合同签订前对于居间人涉及到的一系列费用其实就是居间费用,其实都可以通过合同条款进行规范,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上市股利政策有哪些情况?

一、上市股利政策有哪些情况

股利是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在股东之间依据协议或公司章程予以分配。股利政策主要是包括剩余股利政策、股利分配政策与稳定增长性股利分配的政策以及固定股利的政策:

第一,股利支付政策,是指所规定的或者是明确的。

第二,股利支付的形式,我国常见的股利支付的形式通常是包括股票股利、购票回购与现金股利等多种形式。

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比较好,上市公司则会有更多的方法方法去发放股利,投资者也就会取得更多的收益,股利支付率也会相应的提高,也就能够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来进行投资,不断地提高公司信誉,使得股票市值也会大幅度的上升。

二、影响股利政策的情况

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177条规定了股利分配的顺序,即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然后才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第16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个人拥有的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和股票股利应征收20%的所得税。

第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上市公司确实必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派发现金股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股利;

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分红的先决条件。

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述为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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