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啸辉律师,郑州保险合同律师,现执业于河南景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二年之后,**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宽限期条款: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在交纳第二期及以后陆续到期保险费时**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如在保单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公司不负保险。
复效条款:因投保人过了宽限期仍未按期交纳保险费而致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二年之内,投保人可向**公司申请复效,经过**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称为保单复效。
不丧失价值条款: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后,保单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这种现金价值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投保人若有退保,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公司退还给投保人。
年龄误报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的,**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受益人条款: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的顺序和受益的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继承人领取。
免除条款:为了防止故意行为,违反道德或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事故,以及危险难以预测的事故,**公司一般不予承保,称为“除外”或“免除”。这一条也很重要,保户应该注意**公司不是无所不保的。由于寿险种类繁多。险种各有特色,因此即使是常用条款也会有所变化,所以,在购买寿险时,一定要详细阅读条款的各项内容。
二、哪些人寿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理赔是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并受法律约束和保护。
寿险理赔注意事项:
1、出险通知:
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索赔过程中,及时通知的原则的执行是十分重要的。及时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能立即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任何迟延都会使调查工作进度变慢,从而引至理赔时限的延后。
相关提示:
人寿保险的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名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消灭。
2、索赔
理赔的发生,直接由索赔引起。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二个方面。索赔是指被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行为,也是被保人实行其保险利益的具体体现。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人或者受益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及其它相关方面,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请求。
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请求后,理赔的程序因此启动。
相关提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3、保险和免除
购买保险时候先要确定,自己是要为自己买个什么样的保障。
4、理赔的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的一个重要标准。
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
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